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6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住高碑店市**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经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高碑店市107国道与和平路交叉口北侧路西,因错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并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刘某某左手指粉碎性骨折,经碑店市高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高碑店市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13180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