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梅检公诉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5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万某甲(男、**岁)均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的村民,2019 年4 月19 日7 时许,在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万某甲两家后园子地垄边界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万某甲因为后院园子边界的事情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被告人李某某用砖头将被害人万某甲腹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万某甲腹部钝性外力作用史明确,伤后出现剧烈腹痛、腹膨隆、全腹部压痛、反跳痛,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减弱等急腹症表现,临床检查见口唇苍白,贫血貌,术中见腹腔大量出血,约为3500m1,肝脏肿瘤约12. 0cm×l0. 0cm,包膜破裂长约5. 0cm 伴肿瘤组织溢出,肿瘤内流血较多。正常肝脏大部分被肋所掩盖,仅在腹上区的左右肋弓间有小部分露于剑突下,而此次外伤前被鉴定人患有肝脏肿瘤,肝脏易发生破裂出血,且患肿瘤后肝体积较大,暴露于剑突及肋弓下方,易受外力作用发生破裂;此次在肝脏肿瘤的病理基础上腹部受外力作用致肿瘤破裂,出现腹腔积血,外伤与肿瘤破裂、腹腔积血为间接因果关系,外伤与既往疾病(肿瘤)共同作用。被害人万某甲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剖腹探查+肝肿瘤切除术后,属伤残十级。
2019年4月19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梅里斯分局依法传唤了被告人李某某。经审讯,被告人李某某对故意伤害被害人万某甲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侦破经过、病情简介等;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万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李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贺彬
2019年12月20日
附: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罪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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