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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金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七台河市金沙新区农村信用社附近与被害人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用拳脚互相殴打对方,打架过程中徐某在金沙新区天天福超市门口拿了两个空啤酒瓶,用空啤酒瓶对李某某头部进行殴打,李某某随即抢下另一空酒瓶打在徐某头部,双方均受伤。经鉴定,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2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付某某、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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