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职业×务工,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丙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被告人李某某朝黄某丙下巴部位打了一拳,致使黄某丙向后倒地头部着地受伤。经乐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损伤程度评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说明等相关书证;2、证人叶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投案自首,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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