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乡**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岳母刘某某家中与其妻子张某某商量解决家庭矛盾,期间和刘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某被人劝阻后离开,后在刘某某家坎下桥头遇见如厕回家的刘某某,便拾取地上石块将刘某某左肩部打伤。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十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福清
检察官助理:胡晓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自己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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