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5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住巧家县**镇座**村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巧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巧家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巧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小孩的事在巧家县**镇**村与张某某发生吵闹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左眼处打伤。后经巧家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蔡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巧家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致他人重伤二级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巧家县**医院监管医疗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被害人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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