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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绿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绿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绿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绿春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其妻子何某某带着两个孩子回绿春县**镇后,一个人从开远骑着摩托车来绿春,途中李某某打电话给何某某让她不要再吵架了,回去好好过日子,并一直请求妻子原谅,答应改掉平时好赌博,爱喝酒,打何某某这些坏习惯。而妻子何某某一直不原谅,说日子过不下去了,什么时候有时间,就去民政局把离婚证办了。李某某到绿春县城后买了一把小钢刀装在裤包里,大概六七点左右,到**地,把摩托车停在何某某的叔叔家门口,打电话给何某某,何某某带着两个小孩过来**公路边,两人就是否要复合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将何某某的手机抢过来用力砸在地上,将手机砸碎,之后用左手使劲将何某某推倒,接着右手从右裤包里拿出小钢刀,弯下腰使劲朝何某某大腿乱捅乱划,连续捅了十多刀,后被旁边的一个妇女和何某某的奶奶拉开。李某某因为害怕所以沿着路往绿春方向跑,见有人来追就跑向公路下方的沙场,其后悔用刀将妻子捅伤,就用小钢刀割自己的左手腕两刀,接着又捅自己的脖子两刀,想要自杀,之后爬到河对岸在一水沟里面睡到了天亮,后又在一土房里睡了两天,土房的主人来后让其帮忙打电话报警投案。

经绿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何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绿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绿)公(司)鉴(法损)字(2020)42号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材、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富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丘北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878730****;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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