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马检刑诉〔2015〕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镇**村委会**村民小组。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5年3月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娇娇
2015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121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张某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