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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马检刑诉〔2015〕3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8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家住****村委会**村民小组。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5年3月4日重新受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1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互殴,在打斗过程中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评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娇娇

2015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0121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张某某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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