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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农民。2019年7月3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8日上午,在保定市满城区**乡**村,因土地确权问题,被告人李某某和郝某某发生厮打致郝某某手部受伤。经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郝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郝某某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园园

马  琳

2019年11月8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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