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5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克什克腾旗**镇**村**组张某甲家中,因琐事与张某甲发生口角,后用自己拄的医用拐杖将张某甲的左胳膊打伤,致张某甲左尺骨远端骨折,经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医用拐杖一个;2.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单、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住院病案复印件、办案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张某乙、田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宗金宝
检察官助理:达日呼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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