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枣园路羊棒骨饭店内,因琐事与刘某某、海某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某将刘某某、海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海某某为轻微伤。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海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073****,保证人金某某,联系方式-1390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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