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6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淄博市周村区**街**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4时许,在淄博市周村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胡某某发生争执,后李某某用菜刀将胡某某的左额头划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南亚非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793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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