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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7〕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9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妻子乔某某与本村村民武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手持菜刀来到被害人武某某家中,趁其不备,将被害人武某某身体多处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害人武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菜刀,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7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电话:18710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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