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2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屯(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屯)。2007年1月10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行政拘留,同年4月26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村其租住房屋内,酒后因言语不和与被害人白某某(男,47岁)发生争执,遂用盘子和碗将白某某头部和腿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面部软组织创,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左膝软组织创,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16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6. 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所慧慧
2019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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