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港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5********,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号,现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家具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2日17时许,被害人卢某某与其丈夫朱某某因与被告人李某某有纠纷,遂来到被告人李某某在海港经济开发区华隆步行街经营的**家具店讨要说法。到达家具店后,朱某某先动手殴打李某某,而后卢某某也参与殴打李某某,三人厮打在一起,闻讯而来的李某甲到场后,用椅子架住朱某某,并将朱某某控制在家具店一边,李某某随后又用拳头击打卢某某面部,致卢某某面部多处骨折。在他人制止双方打架行为后,参与打架的四人又在家具店门口动手打架,李某甲击打朱某某面部一拳,李某甲用U型锁击打卢某某头部一下,并将卢某某摔倒在地,后李某某、李某甲逃离现场。经鉴定,卢某某两侧鼻骨、两侧上颌骨额突、左侧眼眶侧壁、下壁骨折,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自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体检查笔录等;7.事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喜
检察官助理:刘成龙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硕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联系方式:1383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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