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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嘉峪关市****有限责任公司**部**监控中心监控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镇**村**墩**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罗某某家中喝酒时,因情感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产生矛盾,后被告人李某某用一只空红酒瓶在被害人刘某某头顶击打一下,并在被害人刘某某腿部踢踹二脚,致使被害人刘某某左侧颞顶部外伤性硬膜外血肿、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顶骨系线性骨折、左侧顶部头皮下血肿。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2020年5月17日15时,被告人李某某经嘉峪关市公安局雄关分局五一路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诊断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罗某某等7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杰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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