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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29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路**号**栋**单元**楼**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立案侦查,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18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怀疑其女友石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某有暧昧关系,在攀枝花市东区中冶金沙攀枝花康复医院门口,持棍击打王某某腿部,致王某某左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2019年8月1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石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小军

                                 检察官助理:吕超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8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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