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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旺苍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旺苍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20时许,吕某某因自家的核桃树苗被李某某家饲养的牛踩坏到李某某家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进而发生争吵及打斗。在打斗过程中,二人滚倒在地,被告人李某某起身左手按住被害人吕某某脖子、膝盖跪压在其胸部,并用右手击打吕某某胸腹部,后被周围群众拉开,吕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吕某某胸部右侧第7、8、9、10 肋骨骨折,断端部位可见骨痂生长,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郝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及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瑛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旺苍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1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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