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8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和其亲友在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酒楼与被害人邢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打架,李某某在邢某某右眼部打了一拳,致邢某某右眼部受伤。经鉴定:被鉴定人邢某某人体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玉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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