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一部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现住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9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马某某、浦某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在京哈高速公路宝坻大桥上生交通事故,后引发纠纷,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某将马某某致伤。2018年9月28日,经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马某某文证材料所记载右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情况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5月5日,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根据现有材料,马某某第1腰椎骨折是在原有骨质疏松基础上,受到外力作用形成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铁管等书证;
1、 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1、 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1、 辨认笔录等笔录;
1、 现场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凯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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