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谯检刑诉〔2016〕8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现住亳州市谯城区**湾**号,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于2012年5月2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6年10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9日晚22时许,在本市谯城区**大道**KTV南侧人行道上,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在此过程中李某某将刘某某面部、鼻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鼻部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 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李艳
2016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 1册共72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