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公诉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住宕昌县城关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平、朱某平的哥哥朱某俊、徐某某四人在李某某家喝酒,喝了大概一小时后朱某平、朱某俊、徐某某三人就回家了。当晚凌晨时许,朱某平到李某某家找朱某俊,李某某家灯没亮但门开着,朱某平就到了李某某睡的卧室里,李某某以为朱某平要打他(据李某某供述在朱某平来之前,一个人到他家将他殴打后离开)就拿起放在菜板上的水果刀将朱某平左腹股沟处戳了一刀,李某某拔出刀准备再次戳朱某平时,朱某平用左手捏住将刀夺了过来,李某某就跑了。后朱某平母亲赶到现场后联系人将朱某平送到宕昌县人民医院医治。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平左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股神经断裂、肌肉萎缩、左膝关节伸展功能丧失,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范畴。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并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蓉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宕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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