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沽源县**乡**自然村**号,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22时30分左右, 被害人谢某某酒后到宣化区洋河南镇***村找胡某甲,被告人李某某在胡某甲家中与谢某某发生口角,李某某用水杯将谢某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人胡某甲、胡某乙证言;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玉薇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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