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平阴县**镇**村**号,农民。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扈某某、郭某某在平阴县**坊吃饭,扈某某、郭某某酒后与李某乙、王某某发生冲突并对李某乙、王某某进行推搡、殴打。被告人李某甲进行劝解拉架时,被李某乙扔掷的手机砸中头部,李某甲将李某乙摔倒在地后用脚踹其胸部。经平阴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乙胸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尤栋
检察员: 侯 娜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_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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