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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5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4日晚上,在本市天桥区济洛路90-1号江南商务宾馆3楼南侧房间内,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在吃饭期间因言语不合互相扔酒杯砸对方,李某某扔出的玻璃杯砸中王某某口唇部,致使王某某上口唇正中一处全层裂创,经清创缝合等治疗,愈后上口唇正中留有扁平皮肤瘢痕长1.5cm,相应口腔粘膜留有瘢痕;鼻部、口唇部多处皮肤裂创,经清创缝合等治疗,愈后,除上口唇正中全层裂创外,其余裂创留有扁平皮肤瘢痕单处不足4.5cm,累计不足6.0cm;左上正切牙牙冠缺损至牙髓腔外露。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菏泽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李某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户籍证明、表现材料、协议,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李某某与王某某相互辨认并辨认案发地点的笔录,张某某辨认李某某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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