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街道**村,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妻子孔某某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2020年3月6日18时30分许,李某某因怀疑孔某某在外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小区孔某某的租房处找其理论。后两人发生争吵,李某某用右手打孔某某的左脸部三四下,致孔某某受伤。经鉴定,孔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502088****。
2.案卷2册、证据材料24页,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亓茂伟律师为辩护人,联系电话1555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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