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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19〕13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6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地济宁市任城区**街道**村,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22时50分许,王某某(已判刑)酒后持刀窜至被告人李某某家,对李某某持刀击砍,李某某反击。而后李某某来到门外与王某某对峙,王中宝的妻子孙某某从中劝架,在劝架过程中,李某某持铁棍击打孙某某头部,致孙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孙某某左额顶部皮肤裂伤6.8cm,右颞顶部皮肤裂伤2.5cm,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视听资料;2、鉴定意见;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4、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辉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374****;

2、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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