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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5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地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9时许,在莱州市**镇**村**厂子里,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因看手机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厮打。期间,李某某将刘某某左膝部踢伤。2019年10月29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左膝外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6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房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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