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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楼202。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凌晨3时许,在青岛市黄岛区**街的唐会KTV内,被告人李某某在劝醉酒顾客***离开时,双方发生争执,并发生撕打,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将***眼部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眼部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2、书证;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谅解书;6、辨认笔录;7、情况说明;8、被害人陈述;9、证人证言;10、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1、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业宗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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