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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7271978********,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地及住址均系山东省高密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4时许,在高密市**街道**村被告人李某某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赵某某二人酒后因工钱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被告人李某某用拳头击打赵某某的面部、头部、左眼部、鼻部,用空啤酒瓶子击打赵某某的头部,致赵某某受伤。经高密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某鼻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头部瘢痕、面部瘢痕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乐

2020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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