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3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21时许, 被告人李某某到本市南城区蛤地一大排档吃宵夜, 饭后因结账问题与一起吃饭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李某某向张某某扔去两个玻璃杯子,砸伤了张某某的面部(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后被告人李某某畏罪潜逃,被公安机关实施上网追逃。于2018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东站公交派出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伤情图片等书证,监控录像,证人黄海中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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