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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1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422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2017年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1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4时许,被害人黄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花城汇晚装酒吧门口楼梯对出人行道与廖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李某某见状即持西瓜刀1把将黄某某砍伤(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发地点照片等书证、物证;

2、​ 证人廖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笔录;

7、​ 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储颖超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预审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4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刀1把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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