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镇**村**乡路**号。2020年8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因其前女友与被害人韦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海南村增南路110号舌尖湘烩大排挡吃宵夜,便跟随来到该大排挡并到对面商店购得水果刀一把。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趁其前女友上洗手间之际,突然冲前持水果刀接连两刀刺中被害人韦某某左胸部、左肩部致其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之后在现场被民警抓获,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被当场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照片;
2. 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抓破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CT报告单等书证;
3. 证人贺某某、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伤情鉴定意见;
7.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8.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永杰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刀具(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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