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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87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03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2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源东路4号一路边宵夜档,持破碎的啤酒瓶划伤王某某颈部和左前臂。经鉴定,王某某颈前部、左前臂多处软组织创,瘢痕长度累计达29.2cm,伤势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病历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薇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1465****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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