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江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7月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广西博白县同乡人员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路南一里的**网吧,与网吧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打斗,遂与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凌某某(四人均已判刑)、 “阿九”、“鸭子”、“阿齐”、“辣姜”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持铁管、刀具殴打网吧工作人员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冯某某等人,致使陈某甲被刀砍伤右胸背部,伤口长达18厘米,右第10肋骨骨折;陈某乙右肱骨内髁骨折;邱某某左尺骨中段骨折;冯某某头皮裂伤3厘米。同时,上述人员还砸坏网吧防盗门1扇、玻璃隔板2块、钢化玻璃茶几1张、现代牌HYK2248型液晶显示器3台。
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冯某某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网吧被砸坏的防盗门、液晶显示器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408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网吧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谢某某、易某某证言;
3.同案犯黄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凌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邱某某、冯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东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居住于博白县沙河镇长远村上里队034号。
2、案卷四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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