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54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45********,汉族,文盲,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甲在平南县平南镇平田村新联一屯168号家中,因家庭矛盾纠纷与其女儿被害人李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李某甲用自己使用的一条不锈钢拐杖将李某乙的左手打伤,致使李某乙左手左桡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住院记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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