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未检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广西临桂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7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4日,因“义合会”帮派成员莫某甲被“血色浪漫”帮派成员砍伤,为帮莫某甲报仇,舒某某(另案处理)在“义合会”QQ群中召集被告人李某某和莫某乙、路某某、黄某某、卢某某、陆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谢某某、苏某某等(均另案处理)十余人,计划当晚在桂林市市中心持刀砍“血色浪漫”的“小宝”或该帮派其他成员。次日0时许,李某某等人持十余把砍刀在桂林市象山区阳桥公交站台西侧马路等待“血色浪漫”帮派成员。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及其朋友曾某某驾驶助力车经过此处时,李某某等人误以为该三人为“血色浪漫”帮派成员,随即将三人拦停,并持刀将盘某某、唐某某砍伤后逃离现场。盘某某、唐某某被送往桂林市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盘某某:1.左食指中指背、左肩部、左胸壁、臀部软组织裂伤;2.左骨间背神经断裂;3.左伸肌总腱、旋后肌、右肱三头肌断裂;4.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唐某某:1.右上肢多处刀伤(右肱骨开放性骨折、右肱三头肌断裂、右尺神经损伤);2.胸壁刀伤;3.头部刀伤。经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盘某某、唐某某均因人身伤害受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侦破报告等书证;2.证人路某某、舒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盘某某、唐某某的报案及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 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粟海玉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