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永福县龙江乡西河村上牛河屯遇到曾与其妻子刘丽华有婚外情的被害人吴某某,二人发生口角,李某某持路边捡起的木棍将吴某某头部打伤并逃离案发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0 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融水县融水镇望江路停车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本厚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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