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05195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脱逃罪、惯盗罪于1983年元月被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下午17时许,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仪表小区4号楼西侧车库内,被告人李某某因打牌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推搡,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右手小拇指掰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手第5指近节指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材料、发破案经过、出警情况说明、到案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汴)公(物)鉴(临)字【2019】6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医鉴【2019】453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苹果园派出所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争执进而推搡,致刘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某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冬云

检察官助理:苏 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