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镇**村**号。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口市桥西区东窑子镇外东窑村东升浴池门口与受害人郝某某发生争吵,后发生口角,被告人李某某对受害人郝某某拳打脚踢,造成受害人郝某某锁骨骨折、鼻骨骨折,双眼眼球钝挫伤。经法医鉴定,受害人郝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受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暴力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恩娣
检察官助理:白娟
2020年7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