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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3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组**号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单元****号,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内,酒后持木棍对路边过此地的被害人辜某某进行殴打,并用脚踩蹬辜某某胸腹部,造成辜某某多处骨折。经鉴定,辜某某右侧第4-8肋骨累计6处骨折,属轻伤一级。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远

2020年6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7313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一份;

3.起诉书八份、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证据列表复印件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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