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7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路**幢**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8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李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7日3时多,被告人李某某平与被害人黄某甲在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路**小区内的停车场相遇后来到**小区**幢**号李某某家门口。双方因琐事在门口发生了争执,黄某甲用脚踢碎李某某家的防盗门玻璃,后双方因此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李某某用拳头殴打黄某甲,并致黄某甲后退摔倒在楼梯处,黄某甲摔倒后起身下楼离开,李某某追至二楼某某楼的拐角处并伸脚踹向黄某甲,但未有踢到黄某甲,双方在二楼至三楼的楼梯对峙后各自离开。经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9年8月5日15时,公安机关口头传唤李某某至揭阳市公安局东升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揭阳市榕城区中心医院出具的李某某住院资料、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刘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揭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证据审查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冬松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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