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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9日己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1时24分,在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古城村龙泉洗浴内里边,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手将徐某某身体多处殴打致伤。经鉴定:徐某某的胸部及左下肢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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