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7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8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金溪县,住江西省金溪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市场因货款问题与被害人武某某发生冲突,后将被害人武某某殴打致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6月16日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锟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368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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