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75********,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居住地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28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5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3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在山亭区**街道**村,因为土地纠纷,被告人李某某于潘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用脚踢潘某某腹部,致潘某某右侧第6、7、8、9、10肋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经鉴定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证人邹某某、邹某甲等人的证言,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淑君
代蓓蓓
2020年4月3日
附:
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枣庄市山亭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586434****;
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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