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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1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汉族,高中,现住河南省确山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3月17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4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徐某甲在正阳县**镇**南门附近因琐事争执并引起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李某某用右拳头朝徐某甲的鼻部击打,致使徐某甲鼻部受伤,经鉴定徐某甲头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徐某甲的陈述;

4、证人陈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节凤云

2014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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