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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19〕9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道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0月16日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凌晨零时许,赵某甲向被害人赵某茂(赵某甲的父亲)诉其被人殴打,并带赵某茂到被告人李某某位于潮南区峡山街道汕尾村广兴区13幢的家门口寻找打人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赵某茂发生纠纷,并持一根竹棍打伤赵某乙茂。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赵某茂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25日,峡山派出所民警到李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赵某乙茂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其他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因故持械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乐琴

2019年12月1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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