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任丘市****号,农民。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在任丘市石门桥镇链轮市场众游网吧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驾车与张某某驾车因错车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某某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冬梅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