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2时许,在任丘市石门桥镇链轮市场众游网吧门口,被告人李某某驾车与张某某驾车因错车发生争执,后李某某将张某某打伤,经鉴定,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调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某某的伤情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崔冬梅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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