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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4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4198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保定**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街**号*栋*单元*号,住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大街**号*栋*单元*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韩村村口因故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斗,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甲受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左颧弓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证人郭某某、韩某某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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