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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2019年3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李某某与同在位于左庭右院2号楼3单元501室的信长特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打工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李某某摔倒后腰部受伤住院,后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万全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文书及照片、鉴定资格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学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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